资料图:瑞士网球名将费德勒。
中国调整疫情防控规定后,瑞士旅游业欢呼雀跃。中国游客的到来不仅有助于当地旅游基础设施被充分利用,市场如此大,瑞士旅游部门也值得为小众旅游产品做广告。“比如越野跑、植物学、文化(为主题的旅游),”瑞士旅游局写道。
费德勒在亚洲颇受欢迎。根据瑞士媒体曝光的瑞士旅游局旅游营销计划,在为期一年、旨在吸引中国游客重返瑞士的最新计划当中,费德勒将起到关键作用。在其帮助下,预计今年约有80万人次的中国游客在瑞士留宿,接近疫情前2019年留宿人数的一半。到2025年,留宿人数将达到170万人次。
“中国游客已经在路上了。”不仅是瑞士,多国都对中国游客的回归翘首以待。
泰国旅游车协会主席瓦苏彻说:“旅游巴士运营商闲置车辆三年多,现在正安排车辆接受检查。”
素贞清迈幸福旅行社老板安奇利还特别雇佣了会讲中文的工作人员和司机,以便带领游客游览寺庙、瀑布和山区景观。安奇利说:“我相信中国游客来泰国的次数会比以前更多。我们准备好了。”
在埃及首都开罗的一些著名旅游集市,店主们也有着共同的期待。经营一家埃及传统美食餐厅的老板穆罕默德•萨利赫说,中国人非常友好,“他们热爱埃及传统,尤其喜欢传统的埃及食物,而且总是热衷于尝试。”
回想起市场小巷里挤满中国游客的日子,萨利赫说,“我祈祷着中国游客的到来,情况会慢慢好起来。”
中国游客回归,是经济重要推动力
“中国更强劲的经济将为区域活动提供支持,而重新开放将促进区域内旅游业。”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AMRO)首席经济学家许和意(Hoe Ee Khor) 指出。
2023年1月9日,泰国官员向抵达素万那普国际机场的中国游客发放花环。《今日商业》杂志评价称,旅游业的持续恢复——尤其是随着中国游客的回归——将为经济增长提供急需的推动力。
美国《华盛顿邮报》还指出,中国重新开放的步伐将影响全球增长和通胀前景。报道援引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总裁格奥尔基耶娃的话称,中国经济的复苏能力“很可能是2023年全球增长的最重要因素”。
而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游客采取入境限制措施,无疑是一种 “倒退”。
49岁的崔大成在明洞售卖服饰等商品约30年,目前靠送餐维持生计。他说,“我们过得很艰难,我希望更多的中国人到来,政府不要限制他们入境。”
在首尔一个可丽饼摊位上,24岁的孙景洛(音译)透露,他已经在制定应对大量来自中国游客的计划,正在招聘人员并准备囤货,“中国游客是我们的主要客户,越多越好。”
欧洲机场理事会总干事亚诺韦茨形容,“我们又一次陷入没有科学依据、不合理且不协调的旅行限制拼凑而成的状态。”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总干事威利•沃尔什发表声明,警告各国在“病毒已经在其境内广泛传播”的情况下恢复“已被证明无效”的措施。他说:“我们有工具来应对新冠病毒,而不是诉诸于切断国际连接、损害经济和破坏就业的无效措施。”(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