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深处“清隧人”******
(新春走基层)秦岭深处“清隧人”
中新网西安1月17日电(张远 张霖)秦岭近日迎来大雪,银装素裹,货运列车一趟趟穿越秦岭呼啸而过。在秦岭特长隧道里,“清隧人”安洪生一刻不停地忙着清淤以保通保畅。
安洪生是安康工务段营镇桥隧工区工长,工区所养护的西康铁路秦岭特长隧道全长18.46公里,是连接关中与陕南的交通要道。随着全路货运增运增收,西康铁路加开了多趟列车,天窗多在中午时段,每次作业时间只有120分钟,他们必须与时间“赛跑”,抓紧为隧道“瘦身”。
据介绍,隧道内地质条件复杂,更像一个巨大的抽风筒,空气伴着灰尘、杂物与隧道内潮湿的空气粘合在一起,形成橡皮泥一样的淤积,容易污损道床、堵塞水沟,影响侧沟排水和线路状态稳定。每隔一段时间,安洪生就会带着工友们对隧道内淤积进行清理,让隧道设备“神清气爽”。
“大伙儿注意,注意清淤堆放的安全高度和距离。”隧道内轨道车轰鸣声不断,安全帽头灯不断在隧道边墙上交汇,安洪生和工友们挥舞着铁锨干得热火朝天。
图为工友们在隧道内清淤。 陈星衡 摄隧道清淤是个脏活累活,安洪生总会照顾年龄大的师傅们,让他们从事淤积装袋等劳动强度小一些的活,自己则和年轻工友们干最重的“转运”活。他们提着沉重的编制袋、挥舞着胳膊,三步并两步的把编织袋一袋一袋地往轨道车上“甩”。有时候清淤时候受条件限制,需要把手伸进冰冷的淤积里,一把一把将淤积从侧沟中掏出来。
“带了两层口罩,都挡不住这黑灰。”作业时灰尘飞扬,大家都戴着口罩、手套、帽子等,口罩夹层都是黑色的印记,每次清理淤积他们都要挥动铁锹千百次,来来回回要走几万步。来一趟秦岭隧道不容易,为节约作业时间,安洪生和他的工友们带着干粮上“战场”,一干就是一天。
走出洞口,早已过了中午饭点、大伙摘下口罩,就着隧道里的冰水简单洗了把手脸,便席地而坐吃起了干粮。6个小时的奔波,每个人的脸上都形成了一道道黑色印记。“虽然又脏又累,但是每当走出隧道,看到一趟趟列车安全通过,再多辛苦都值了。”安洪生说。(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